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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租房拟出新规 可申请互换住房

TIME:2021-07-14 浏览:984

7月9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因《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即将到期,天津市住建委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实施细则》涉及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经营管理、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其中明确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户籍地区住建委负责查验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情况,家庭人口按照补贴人口认定。

以下为全文: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规〔2020〕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权移交属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住建保〔2020〕5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经营管理、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制定、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使用、运营管理、动态监管等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事务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区住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手续:

(一)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户籍地区住建委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附件1),提出申请。

(二)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户籍地区住建委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提出申请: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户口簿。

因就业在本市落户2年以上,仍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的申请家庭,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3.家庭户籍地住房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书;房屋被征收的,提供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家庭无法提供户籍地房屋证明材料的,区住建委可通过系统查询,并结合申请人承诺认定住房情况。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或申请人承诺。

4.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区住建委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无误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申请优先摇号的家庭,应当提供申请优先摇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区住建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对相关材料复印存档。

1.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三代《残疾人证》及户籍地街道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和类别证明。

2.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持有《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的退役军人。

3.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持有相应表彰证书的国家、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5.持有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荣誉证书。

6.持有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颁发的国家综合型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和《学员证》的消防救援人员。

7.由民政部门提供需优先保障的年满18周岁孤儿名单。

8.其他符合国家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条件的,以相应文件要求为准。

(四)因申请人重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第五条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单人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独立户籍满3年的。

(二)离异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或丧偶的。

(三)非独立户籍的未婚人员,须与父母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可单独申请。父母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内有住房的,须认定为该申请人住房。

(四)申请人(或配偶)与未婚子女在同一地址分别落有户籍的,应当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资格审核

第六条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户籍地区住建委负责查验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情况,家庭人口按照补贴人口认定。

第七条户籍地区住建委对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区住建委告知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收入和财产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一)户籍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城镇居民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户籍落在已发布征收公告的征收片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各区住建委不受理其申请。如确为非被征收人或非安置对象的,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证明》(附件2)后,可受理其申请。

(二)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离婚未满1年人员,可作为家庭成员与同户籍父母共同申请。

家庭人员中有因结婚新增、新出生、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退出现役、在外地上学毕业、离婚、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因其他原因迁入申请人户籍满3年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的未满18周岁人员,可由其同户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父母已双亡的未满18周岁人员,应当随其合法监护人共同申请。

(三)住房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1.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计租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2.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住房面积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3.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的,被征收(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4.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者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

5.申请家庭户口簿有迁移记录,且迁移时间不满3年的,须对迁移地址房屋情况进行核查。申请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认定。

(四)收入核查。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将核查结果转户籍地区住建委。

第八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不足3人家庭,原则上承租一居室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或二居室单元住房(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单亲家庭成员为父女或母子关系且子女年龄在年满14周岁以上,可选择承租一居室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异性(不含夫妻),且被监护人年满14周岁,也可选择承租一居室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

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一类)的家庭,配租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担保和发证

第九条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自行选择采取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方式提供担保。

第十条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

(一)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一类)资格的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供租赁担保:一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二是在本市仍在缴存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3万元以上的。

申请家庭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补充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和《按月住房补贴查询单》。免于租赁担保的家庭,由户籍地区住建委审定,留存其查询单原件,开具《免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附件3)。

第十一条采用保证人担保的申请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缴纳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支付租金。

保证人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一个保证人仅可为一个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提供保证担保,不得多次担保。已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不得提供担保。保证人不再提供保证担保,且完成变更担保手续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采用履约承诺方式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承诺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填写《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诺书》(附件4),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后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与或过户、分户、并户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属地区住建委属地区住建委及项目经营单位可依承诺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反馈相关区住建委。区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并自行举证的,经区房管局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委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附件5),且自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提出申请后,区住建委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限要求。申请家庭因提供材料不齐、未交回收入核查单或未提供租赁担保等原因,距申请时间已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系统自动作注销处理。申请家庭在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后,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登记摇号选房

第十五条属地区住建委应当组织项目经营单位做好房源登记、摇号以及选房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各区住建委每季度应当组织一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开登记,每季度末月将下季度登记计划(登记方案、公告和下季度安排),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每季度结合各区房源登记计划制定下一季度登记安排,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登记公告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以及租金标准、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登记形式、摇号形式、咨询电话、摇号结果公布途径等相关信息。

各区住建委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区政务网公布等多种方式发布登记公告(附件6)。

第十八条持有效《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家庭,在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登录指定网站等方式进行登记。

(一)登记组别。申请家庭按照《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标明的优先组、补贴其他组及非补贴其他组分别进行登记。

(二)登记户型。登记同组别家庭按照一居室单元住房(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二居室单元住房(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分别登记;符合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不得承租其它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居室单元住房(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或二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房屋。

第十九条登记结束后,项目经营单位采取自愿报名、抽签等方式在登记家庭中确定参加摇号活动人选,具体人选数量由项目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项目经营单位采用计算机程序摇号方式,按照登记组别和户型分别摇出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当房源不能满足前类别家庭需求时,后续类别家庭不再组织摇号。同类别申请人的入围人选及选房顺序,通过摇号等方式一次性确定。

摇号全过程可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和公证机构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应经摇号操作人员及监督人员等现场确认。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摇号结果可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区政务网公布等方式进行发布。摇号未入围家庭,可在取得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有效期内,参加下一批项目登记。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房源、入围家庭数量情况,实行分批选房。选房按照优先组、补贴其他组及非补贴其他组次序进行。

项目经营单位向已确定选房顺序的家庭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通知单》(附件7)。

已确定选房顺序的家庭持《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通知单》,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项目经营单位根据入围家庭选房结果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附件8)。摇号入围后放弃选房资格、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且自《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六章承租资格复核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并经摇号入围的申请家庭,在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当进行承租资格复核。

第二十三条属地区住建委组织项目经营单位将本项目摇号入围申请家庭信息提交户籍地区住建委,对申请家庭现人口、住房情况进行核查,与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时的情况进行对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认定为承租资格复核合格:

(一)人口、住房情况均未变化的;

(二)人口、住房情况发生以下变化,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且配租标准不变的。包括:原申请人死亡、共同申请人变更、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和按现行申请人认定范围原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调整为申请人四类情形。

第二十四条经户籍地区住建委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项目经营单位可进行后续配租;复核不合格的,户籍地区住建委向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复核不合格通知单》(附件9)。申请家庭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举证,经复核仍不合格的,户籍地区住建委向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复核结果告知单》(附件10)。

第二十五条经复核不合格的申请家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对人口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户籍地区住建委向申请家庭开具《重新审核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通知单》(附件11)。项目经营单位验证配租情况后,为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告知单》(附件12),同时将公共租赁住房《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退还申请家庭。

(二)申请家庭到户籍地区住建委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经审核合格的,为其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注明“该家庭已入围===项目,原申请人为===”。

(三)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将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送交项目经营单位,项目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逾期未送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配租资格。

第二十六条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的,需履行如下程序后方可提交资格复核。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注销的,项目经营单位为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告知单》,同时将《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退还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到户籍地区住建委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经审核合格的,为其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注明“该家庭已入围===项目,原申请人为===。”

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将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送交项目经营单位,项目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逾期未送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配租资格。

(二)正在进行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年审的,待租房补贴资格年审合格后,项目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年审不合格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一并注销,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注销或过期的”情形处理。

(三)正在进行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信息变更的,待其变更完毕后,项目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

补贴信息变更是指对录入错误的申请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变更,不包含补贴人口调整等其他补贴资格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申请家庭在办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变更或年审变更手续后,需重新进行资格复核。

第七章租金与签约

第二十八条属地区住建委应当组织项目经营单位做好租金核算、入住手续办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项目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系数确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算基础分数为100分,顶层楼层的调减10分,整套住房无朝南窗户的调减10分,顶层且无朝南窗户的调减20分。

(三)房屋租金=租金标准×建筑面积×(100分-调减分数)。

(四)租赁不满整月的,应交租金=房屋租金/30天×实际租赁天数。

第三十条申请家庭确定所选住房后,项目经营单位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附件13)、《开立代扣租金银行卡通知单》(附件14)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交纳通知单》(附件15)。申请人在约定时间内,持通知书按照规定标准到指定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和首月租金。银行核对申请人所持《开立代扣租金银行卡通知单》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交纳通知单》,与其签订租金代扣协议,发放租金代扣卡,收取首月租金。

逾期未缴存租房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自《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按约定日期持租房保证金和房屋租金缴款凭证与项目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公约》(附件16)并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姓名须与《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中申请人姓名一致。有保证人的,承租人、共同承租人和保证人应共同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可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委托代扣租房补贴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附件17),约定所享受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用于交纳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租金。

第三十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可凭《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手续通知单》(附件18)等相关材料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约定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纳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租金。

第三十四条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一类)家庭选房后,需持项目经营单位发放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一类)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告知书》(附件19),到户籍地区住建委换领《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单》。项目经营单位凭申请家庭所持《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通知单》(附件20)为其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

第八章担保方式变更

第三十五条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可申请变更其他租赁担保方式。

第三十六条申请变更租赁担保方式的家庭,应到户籍地区住建委提交《租赁担保方式变更申请书》(附件21),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已取得承租资格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已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三)原租赁担保材料;

(四)申请变更保证人的,区住建委留存复印件后退还其原公证书,按照新公证书确定保证人信息;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户籍地区住建委对申请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原租赁担保方式及配租情况进行确认。对因办理登记确认或选房手续无法提供《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家庭,开具《租赁担保方式变更通知书》(附件22)。项目经营单位查验申请家庭提供的《租赁担保方式变更通知书》,对确为已登记未选房或已选房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的,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告知单(担保变更)》(附件23),并退还《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及原履约担保材料。

经确认材料齐全、可予变更租赁担保方式的家庭,户籍地区住建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担保相关手续:

(一)已取得承租资格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区住建委向其开具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对已登记未选房或已选房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在其《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上标注“该家庭已入围==项目,现已办理租赁担保方式变更,请持本通知单到原项目办理后续手续”。

(二)已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区住建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经营单位办理后续手续。

在接到区住建委提交信息后,项目经营单位通知该家庭重新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完毕后,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变更后的履约担保方式及新《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生效。

项目经营单位收回申请家庭及保证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本单位留存、申请家庭及保证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上加盖“作废”章后,与其重新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结束日期与原租赁合同结束日期一致。变更后租赁担保方式为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一并签定《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九章房屋互换

第三十八条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

第三十九条属地区住建委应当组织项目经营单位做好互换家庭资格审核及后续手续办理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之间互换住房遵循“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统一平台、统一管理”原则。

第四十一条申请互换的承租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没有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行为;

(二)首次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满一年后可提出互换申请,租赁期间内只允许互换一次;

(三)申请人(承租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租人)和保证人书面达成一致意见;

(四)承租同一套型住房不同小区的家庭之间可进行互换;

(五)承租家庭不欠缴房屋租金、物业费、供热费等相关费用;

(六)原承租房屋室内设施设备无缺失、无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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