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

因电梯故障致乘客摔伤,首华物业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21-12-09 浏览:1024

12月9日,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华物业”)新增1则裁判文书,案由系身体权纠纷,原告为白某,被告为北京市京承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承电梯”)、首华物业,第三人为北京市恒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4861号。

  该案件起因系2019年11月18日,原告进入电梯、按下电梯按钮关闭轿厢门后,电梯未运转下行、门随即开启,原告在走出轿厢时未注意此时轿厢地面已低于楼层地面,故绊倒受伤。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5924.63元、营养费24000元、护理费24000元、精神损失费24000元。

  庭审中,法院认为,根据监控录像内容,可以证明原告系因电梯故障导致损害发生;结合电梯制造和投入使用时间、原告陈述以及被告京承电梯公司出具的电梯情况报告内容,涉案电梯存在使用年限长、零部件和系统老化现象,存在运行中关人、不平层、开关门不顺畅、关门不运行等情况。

  被告京承电梯作为涉案电梯的日常维保单位,不能证明电梯故障系因其服务内容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对原告的损害发生负有过错。

  被告首华物业作为事发时涉案电梯的管理和使用单位,未尽到对电梯日常安全的监管职责、未对接管的老旧电梯进行问题排查及处理,亦对原告的损害发生负有过错;现二被告的过错行为均可导致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京承电梯、被告首华物业连带赔偿原告白某医疗费10966.81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2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42766.81元;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查,首华物业成立于2001年11月,注册资本为17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 晓晨。该公司经营范围含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目前,该公司由北京首开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由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100%持股。而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100%持股。

  目前,该公司对外有7家投资企业,包括:北京首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众汇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房地颐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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