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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园美谷再收信达资产起诉状 累计计提预计负债14.77亿元

TIME:2023-05-09 浏览:552

5月8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收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起诉状。

奥园美谷于2023年5月8日收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寄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案由合同纠纷,原告为信达资产。

查阅公告,案件背景情况显示:2017年4月17日,北京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大连分公司”)与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金汉原持有的对京汉置业的债权转让给华融大连分公司。同日,华融大连分公司与京汉置业签署了《还款协议》,就还款宽限期、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华融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签订了《保证协议》,约定被告奥园美谷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华融大连分公司与京汉置业陆续又签署了两份《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还款计划进行了调整,同步对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进行约定。对应,华融大连分公司与奥园美谷、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担保人签署了相应的《保证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对《还款协议》及两份《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020年11月26日,原告与华融大连分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原告变更为上述《还款协议》及两份《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债权人。

原告曾与被告奥园美谷、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被告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奥园科星”)签署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及补充协议,就还款安排(包括调整)、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对此,原告与被告奥园集团、被告深圳奥园科星、被告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康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原告认为,本案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承担偿还及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合法债权,现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据此,原告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重组债务人民币40,842,000.00元;(2)判令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以计息单为准(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人民币20,390,572.71元,违约金人民22,871,098.04元);(3)判令各被告给付原告本案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整;(4)判令被告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公告显示,截至目前奥园美谷已收到的信达资产起诉的案件以及尚未收到信达资产起诉公司的其他案件(信达资产整个资产包共11个标的,目前已收到其中7个标的的诉状)。

针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的预计损失,奥园美谷已计提预计负债14.7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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