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2021-02-03 浏览:984
2月2日,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披露,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
《通知》主要针对北京市内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即长租公寓)提出了10个事项,涉及向所在区住建部门报备、租金押金收取、租赁住房装修及纠纷调解等方面,实施时间自2021年3月1日起,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其一,要求长租公寓向所在区住建部门报备开业信息和从业人员名单,于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后3日内将合同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间数、价格和租赁双方等)录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未经报备、备案的长租公寓不能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
其二,长租公寓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收取租金时,应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同时,长租公寓应于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其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长租公寓;北京市支持专业化、规模化长租公寓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长租公寓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其四,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长租公寓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方责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
其五,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定期公布长租公寓被投诉情况,调解长租公寓和当事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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